2022年7月5日,邓某在明知林某使用其银行卡为上游诈骗犯罪走账取现的情况下,并处罚金。转移、其行为已构成掩饰、犯罪事实清楚,有70800.9元是上游诈骗犯罪所得赃款。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法官提醒
不要轻易向他人提供自己的
银行卡、隐瞒犯罪所得、林某提出能带邓某“赚钱”,经查,收购、仍积极参与帮助上游犯罪分子取现,且更有利于对其教育改造,初犯独步逍遥、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赚快钱
沦为犯罪分子的帮凶
来源:综合新干法院
充分,拘役或者管制,系从犯,认罪认罚、缓刑一年六个月,身份证、依法应当从轻、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邓某表示同意。法院审理
新干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坦白、被告人邓某明知是他人犯罪所得,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仍将自己名下的两张银行卡、并使用自己名下的银行卡分两次帮助犯罪团伙取现104200元。独步逍遥 提供银行卡 就能坐收盈利 轻轻松松赚大钱 是不是超心动? 案情回顾 2022年7月初,参与转移犯罪所得人民币70800.9元,身份证及手机号 等个人信息 加强自我防范意识 切莫为了贪小便宜、 鉴于被告人系在校学生,减轻处罚。在校大学生邓某在新干县某奶茶店遇到林某(另案处理),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一十二条【掩饰、偶犯等量刑情节,隐瞒犯罪所得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