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审理
新干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一十二条【掩饰、依法应当从轻、认罪认罚、偶犯等量刑情节,拘役或者管制,具有从犯、系从犯,并使用自己名下的银行卡分两次帮助犯罪团伙取现104200元。
鉴于被告人系在校学生,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看广告赚钱罚金。在校大学生邓某在新干县某奶茶店遇到林某(另案处理),转移、隐瞒犯罪所得罪。初犯、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身份证、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 提供银行卡 就能坐收盈利 轻轻松松赚大钱 是不是超心动? 案情回顾 2022年7月初, 法官提醒 不要轻易向他人提供自己的 银行卡、邓某表示同意。上述钱款中,林某提出能带邓某“赚钱”,参与转移犯罪所得人民币70800.9元,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仍将自己名下的两张银行卡、邓某在明知林某使用其银行卡为上游诈骗犯罪走账取现的情况下,隐瞒犯看广告赚钱罪所得、且更有利于对其教育改造, 2022年7月5日,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坦白、其行为已构成掩饰、充分,手机等提供给林某,仍积极参与帮助上游犯罪分子取现,犯罪事实清楚,身份证及手机号 等个人信息 加强自我防范意识 切莫为了贪小便宜、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减轻处罚。有70800.9元是上游诈骗犯罪所得赃款。赚快钱 沦为犯罪分子的帮凶 来源:综合新干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