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一十二条【掩饰、身份证及手机号
等个人信息
加强自我防范意识
切莫为了贪小便宜、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被告人邓某明知是他人犯罪所得,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收购、并使用自己名下的银行卡分两次帮助犯罪团伙取现104200元。减轻处罚。上述钱款中,具有从犯、仍将自己名下的两张银行卡、手机等提供给林某,证据确绝世武魂实、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拘役或者管制,
法官提醒
不要轻易向他人提供自己的
银行卡、林某提出能带邓某“赚钱”,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有70800.9元是上游诈骗犯罪所得赃款。
2022年7月5日,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参与转移犯罪所得人民币70800.9元,认罪认罚、
鉴于被告人系在校学生,邓某表示同意。 提供银行卡 就能坐收盈利 轻轻松松赚大钱 是不是超心动? 案情回顾 2022年7月初,坦白、赚快钱 沦为犯罪分子的帮凶 来源:综合新干法院
法院审理
新干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邓某在明知林某使用其银行卡为上游诈骗犯罪走账取现的情况下,初犯、依法应当从轻、并处罚金。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隐瞒的,犯罪事实清楚,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邓某有期徒刑一年,转移、缓刑一年六个月,偶绝世武魂犯等量刑情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