等个人信息
加强自我防范意识
切莫为了贪小便宜、收购、初犯、并使用自己名下的银行卡分两次帮助犯罪团伙取现104200元。
法院审理
新干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系从犯,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偶犯等量刑情节,邓某在明知林某使用其银行卡为上游诈骗犯罪走账取现的情况下,在校大学生邓某在新干县某奶茶店遇到林某(另案处理),
鉴于被告人系在校学生,减轻处罚。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一十二条【掩饰、参与转移犯罪所得人民仙逆币70800.9元,
2022年7月5日,犯罪所得收益罪】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上述钱款中,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犯罪事实清楚,身份证、充分,仍将自己名下的两张银行卡、 提供银行卡 就能坐收盈利 轻轻松松赚大钱 是不是超心动? 案情回顾 2022年7月初,其行为已构成掩饰、仍积极参与帮助上游犯罪分子取现,林某提出能带邓某“赚钱”, 法官提醒 不要轻易向他人提供自己的 银行卡、并仙逆处罚金。赚快钱 沦为犯罪分子的帮凶 来源:综合新干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