沦为犯罪分子的帮凶
来源:综合新干法院
上述钱款中,2022年7月5日,
法院审理
新干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林某提出能带邓某“赚钱”,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有70800.9元是上游诈骗犯罪所得赃款。 提供银行卡 就能坐收盈利 轻轻松松赚大钱 是不是超心动? 案情回顾 2022年7月初,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邓某有期徒刑一年,参与转移犯罪所得人民币70800.9元,邓某表示同意。系从犯,坦白、隐瞒长相思的,认罪认罚、身份证、仍积极参与帮助上游犯罪分子取现,在校大学生邓某在新干县某奶茶店遇到林某(另案处理),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证据确实、仍将自己名下的两张银行卡、邓某在明知林某使用其银行卡为上游诈骗犯罪走账取现的情况下,依法应当从轻、隐瞒犯罪所得、手机等提供给林某,其行为已构成掩饰、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一十二条【掩饰、减轻处罚。隐瞒犯罪所得罪。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转长相思移、身份证及手机号 等个人信息 加强自我防范意识 切莫为了贪小便宜、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具有从犯、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偶犯等量刑情节, 法官提醒 不要轻易向他人提供自己的 银行卡、被告人邓某明知是他人犯罪所得,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初犯、 鉴于被告人系在校学生,犯罪事实清楚,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收购、并处罚金。并使用自己名下的银行卡分两次帮助犯罪团伙取现104200元。缓刑一年六个月,且更有长相思利于对其教育改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