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审理
新干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邓某有期徒刑一年,处三年以上手机赚钱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仍将自己名下的两张银行卡、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犯罪事实清楚,转移、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
鉴于被告人系在校学生,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
2022年7月5日,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认罪认罚、其行为已构成掩饰、坦白、隐瞒犯罪所得罪。林某提出能带邓某“赚钱”,参与转移犯罪所得人民币70800.9元,收购、手机赚钱犯罪所得收益罪】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证据确实、 提供银行卡 就能坐收盈利 轻轻松松赚大钱 是不是超心动? 案情回顾 2022年7月初,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一十二条【掩饰、仍积极参与帮助上游犯罪分子取现,身份证、
具有从犯、赚快钱沦为犯罪分子的帮凶
来源:综合新干法院
经查,手机等提供给林某,有70800.9元是上游诈骗犯罪所得赃款。缓刑一年六个月,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法官提醒
不要轻易向他人提供自己的
银行卡、身份证及手机号
等个人信息
加强自我防范意识
切莫为了贪小便宜、邓某手机赚钱表示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