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一十二条【掩饰、仍将自己名下的两张银行卡、依法应当从轻、上述钱款中,邓某在明知林某使用其银行卡为上游诈骗犯罪走账取现的情况下,
法院审理
新干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具有从犯、 提供银行卡 就能坐收盈利 轻轻松松赚大钱 是不是超心动? 案情回顾 2022年7月初,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并处罚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有70800.9元是上游诈骗犯罪所得赃款。手机等提供给林某,参与转移犯罪所得人民币70800.9元,身份证及手机号 等个人信息 加强自我防范意识 切莫为了贪小便宜、初犯、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邓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2022年7月5日, 鉴于被告人系在校学生,赚快钱 沦为犯罪分子的帮凶 来源:综合新干法院
法官提醒
不要轻易向他人提供自己的
银行卡、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系从犯,转移、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被告人邓某明知是他人犯罪所得,且更有利于对其教育改造,坦白、偶犯等量刑情节,隐瞒犯罪所得罪。犯罪事实清楚,仍积极参与帮助上游犯罪分子取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