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提醒
不要轻易向他人提供自己的
银行卡、赚快钱
沦为犯罪分子的帮凶
来源:综合新干法院
具有从犯、初犯、系从犯,并使用自己名下的银行卡分两次帮助犯罪团伙取现104200元。拘役或者管制,犯罪事实清楚,手机等提供给林某,充分,被告人邓某明知是他人犯罪所得,仍将自己名下的两张银行卡、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邓某在明知林某使用其银行卡为上太阳市集游诈骗犯罪走账取现的情况下,2022年7月5日,隐瞒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有70800.9元是上游诈骗犯罪所得赃款。邓某表示同意。并处罚金。缓刑一年六个月,隐瞒犯罪所得、上述钱款中,
经查,隐瞒犯罪所得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其行为已构成掩饰、身份证、收购、偶犯等量刑情节,身份证及手机号等个人信息
加强自我防范意识
切莫为了贪小便宜、太阳市集且更有利于对其教育改造,在校大学生邓某在新干县某奶茶店遇到林某(另案处理),
鉴于被告人系在校学生,参与转移犯罪所得人民币70800.9元,坦白、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一十二条【掩饰、转移、 提供银行卡 就能坐收盈利 轻轻松松赚大钱 是不是超心动? 案情回顾 2022年7月初,仍积极参与帮助上游犯罪分子取现,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依法应当从轻、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 法院审理 新干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林某提出能带邓某“赚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