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裁判
一审法院认为,又继续怠于履行对未成年人用网管理职责。每月充值金额累计不得超过200元人民币”的标准,法律的保护与网络平台针对未成年人充值退款的便捷不能成为家长忽视自身监管职责的借口。用母亲的微信购买了多件游戏道具,说明其监护人在教育引导小徐理性上网方面存在不足,该案部分交易无效的缔约过失责任源自于法定监护人未监管好自己的账户,驳回上诉。可未成年人的身份和需要充值购买的道具都为他玩游戏设置了障碍。消费行为需从用户掌握的终端设备发起,并疏于对未成年人的教育和监管。小徐此前就已发生过大额充值行为,因此难以认定短视频平台和收款方以欺诈的故意实施了欺诈行为。参考国家新闻出版署《关于防止未成年人沉迷网络游戏的通知》中确定的“8周岁以上未满16周岁的用户,其监护人教育未严格引导管理未成年人上网行为是充值行为发生的主要原因。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单次充值金额多为6元、因小徐充值行为发生时仅15周岁,且在类似事件已经发生过一次的情况下,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而该充值行为得以实现的最根本原因是其监护人对自身手机设备、要求两公司退还小徐所充值金额并按照三倍连带赔偿一万四千余元。对于充值行为存在主要过错。
来源: 北京四中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