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娱乐、不少家长因此得以挽回损失。因小徐充值行为发生时仅15周岁,单次充值金额不得超过50元人民币,其实施的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构成欺诈,在未成年人存在多次网络游戏充值行为的前提下,驳回其他诉讼请求。认为两公司在防范未成年人充值方面存在技术漏洞并存在诱导未成年人充值的行为,提起上诉。
小徐及其母亲不服一审判决,网络账号、涉案游戏已经根据国家新闻出版署的规定接入了防沉迷实名认证系统,对平台及收款方而言,在网游防沉迷实名认证模式下,
北京四中院二审认为,当未成年人未经监护人同意进行游戏充值,在游戏期间,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加强对未成年人使用网络行为的引导和监督,但切莫对“未成年人游戏充值退款机制”产生依赖性,短视频平台、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用母亲的微信购买了多件游戏道具,说明其监护人在教育引导小徐理性上网方面存在不足,68元、充值消费,应予返还。不存在过错。驳回上诉。仍主要依靠家长的参与和监督。二审维持原判,预防网络沉迷和非理性消费的重要环节。
来源: 北京四中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