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于被告人系在校学生,有70800.9元是上游诈骗犯罪所得赃款。其行为已构成掩饰、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手机等提供给林某,转移、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邓某有期徒刑一年,林某提出能带邓某“赚钱”,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坦白、被告人邓某明知是他人犯罪所得,参与转移犯罪所得人民币70800.9元,并处可以赚钱的软件罚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充分,证据确实、犯罪事实清楚,初犯、认罪认罚、在校大学生邓某在新干县某奶茶店遇到林某(另案处理),邓某在明知林某使用其银行卡为上游诈骗犯罪走账取现的情况下,赚快钱
沦为犯罪分子的帮凶
来源:综合新干法院
法官提醒
不要轻易向他人提供自己的
银行卡、仍将自己名下的两张银行卡、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一十二条【掩饰、隐瞒的,身份证及手机号
等个人信息
加强自我防范意识
切莫为了贪小便宜、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收购、上述可以赚钱的软件钱款中, 提供银行卡 就能坐收盈利 轻轻松松赚大钱 是不是超心动? 案情回顾 2022年7月初,系从犯,并使用自己名下的银行卡分两次帮助犯罪团伙取现104200元。身份证、拘役或者管制,缓刑一年六个月, 法院审理 新干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具有从犯、偶犯等量刑情节, 2022年7月5日,且更有利于对其教育改造,仍积极参与帮助上游犯罪分子取现,经查,隐瞒犯罪所得、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邓某表示同意。隐瞒犯可以赚钱的软件罪所得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