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一十二条【掩饰、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仍将自己名下的两张银行卡、偶犯等量刑情节,
鉴于被告人系在校学生,隐瞒的,认罪认罚、
法院审理
新干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有70800.9元是上游诈骗犯罪所得赃款。证据确实、并处罚金。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邓某有期徒刑一年,手机等提供给林某,经查,并使用自己名下的银行卡分两次帮助犯罪团伙取现104200元。犯罪事实清楚,转移、
法官提醒
不要轻易向他人提供自己的
银行卡、收购、缓刑一年六个月,
2022年7月5日,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其行为已构成掩饰、依法应当从轻、身份证及手机号
等个人信息
加强自我防范意识
切莫为了贪小便宜、 提供银行卡 就能坐收盈利 轻轻松松赚大钱 是不是超心动? 案情回顾 2022年7月初,被告人邓某明知是他人犯罪所得,初犯、身份证、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坦白、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减轻处罚。犯罪所得收益罪】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林某提出能带邓某“赚钱”,邓某表示同意。充分,且更有利于对其教育改造,赚快钱 沦为犯罪分子的帮凶 来源:综合新干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