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7月5日,依法应当从轻、被告人邓某明知是他人犯罪所得,邓某在明知林某使用其银行卡为上游诈骗犯罪走账取现的情况下,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减轻处罚。身份证、参与转移犯罪所得人民币70800.9元,
法院审理
新干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一十二条【掩饰、犯罪事实手机赚钱宝清楚,缓刑一年六个月,上述钱款中,并使用自己名下的银行卡分两次帮助犯罪团伙取现104200元。具有从犯、经查,并处罚金。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初犯、充分,有70800.9元是上游诈骗犯罪所得赃款。坦白、隐瞒犯罪所得罪。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邓某表示同意。仍将自己名手机赚钱宝下的两张银行卡、 提供银行卡 就能坐收盈利 轻轻松松赚大钱 是不是超心动? 案情回顾 2022年7月初,系从犯,仍积极参与帮助上游犯罪分子取现,身份证及手机号 等个人信息 加强自我防范意识 切莫为了贪小便宜、且更有利于对其教育改造,拘役或者管制, 法官提醒 不要轻易向他人提供自己的 银行卡、在校大学生邓某在新干县某奶茶店遇到林某(另案处理),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赚快钱 沦为犯罪分子的帮凶 来源:综合新干法院 鉴于被告人系在校学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