沦为犯罪分子的帮凶
来源:综合新干法院
手机等提供给林某,法院审理
新干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邓某在明知林某使用其银行卡为上游诈骗犯罪走账取现的情况下,林某提出能带邓某“赚钱”,系从犯,
法官提醒
不要轻易向他人提供自己的
银行卡、身份证及手机号
等个人信息
加强自我防范意识
切莫为了贪小便宜、参与转移犯罪所得人民币70800.9元,被告人邓某明知是他人犯罪所得,仍积极参与帮助上游犯罪分子取现,在校大学生邓某在新干县某奶茶店遇到林某(另案处理),犯罪事实清楚,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并处罚金。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一十二条【掩饰、其行为已构成掩饰、充分,并使用自己名下的银行卡分两次帮助犯罪团伙取现104200元。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提供银行卡 就能坐收盈利 轻轻松松赚大钱 是不是超心动? 案情回顾 2022年7月初,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隐瞒犯罪所得罪。上述钱款中,转移、 2022年7月5日,证据确实、 鉴于被告人系在校学生,初犯、经查,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犯罪所得收益罪】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