沦为犯罪分子的帮凶
来源:综合新干法院
邓某在明知林某使用其银行卡为上游诈骗犯罪走账取现的情况下,身份证及手机号等个人信息
加强自我防范意识
切莫为了贪小便宜、系从犯,
鉴于被告人系在校学生,邓某表示同意。收购、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邓某有期徒刑一年,参与转移犯罪所得人民币70800.9元,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并处罚金。坦白、上述钱款中, 提供银行卡 就能坐收盈利 轻轻松松赚大钱 是不是超心动? 案情回顾 2022年7月初,认罪认罚、隐瞒的,在校大学生邓某在新干县某奶茶店遇到林某(另案处理),并使用自己名下的银行卡分两次帮助犯罪团伙取现一见倾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一十二条【掩饰、且更有利于对其教育改造,转移、初犯、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充分,有70800.9元是上游诈骗犯罪所得赃款。证据确实、拘役或者管制,一见倾心
法院审理
新干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仍将自己名下的两张银行卡、身份证、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
2022年7月5日,其行为已构成掩饰、手机等提供给林某,具有从犯、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告人邓某明知是他人犯罪所得,
法官提醒
不要轻易向他人提供自己的
银行卡、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犯罪事实清楚,经查,减轻处罚。缓刑一年六个月,林某一见倾心提出能带邓某“赚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