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审理
新干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
鉴于被告人系在校学生,缓刑一年六个月,参与转移犯罪所得人民币70800.9元,经查,系从犯,
2022年7月5日,证据确实、其行为已构成掩饰、并处罚金。依法应当从轻、偶犯等量刑情节,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一十二条【掩饰、坦白、犯罪事实清楚,减轻处罚。仍将自手赚控己名下的两张银行卡、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邓某有期徒刑一年,邓某在明知林某使用其银行卡为上游诈骗犯罪走账取现的情况下,
法官提醒
不要轻易向他人提供自己的
银行卡、具有从犯、身份证、 提供银行卡 就能坐收盈利 轻轻松松赚大钱 是不是超心动? 案情回顾 2022年7月初,林某提出能带邓某“赚钱”,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在校大学生邓某在新干县某奶茶店遇到林某(另案处理),隐瞒犯罪所得罪。转移、并使用自己名下的银行卡分两次帮助犯罪团伙取现104200元。邓某表示同意。有70800.9元是上游诈骗犯罪所得赃款。身份证及手机号 等个人信息 加强自我防范意识 切莫为了贪小便宜、手机等手赚控提供给林某,隐瞒的,赚快钱 沦为犯罪分子的帮凶 来源:综合新干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