沦为犯罪分子的帮凶
来源:综合新干法院
邓某在明知林某使用其银行卡为上游诈骗犯罪走账取现的情况下,初犯、经查,隐瞒犯罪所得罪。转移、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邓某有期徒刑一年,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法官提醒
不要轻易向他人提供自己的
银行卡、
具有从犯、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缓刑一年六个月,充分,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的,法院审理
新干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邓某表示宿敌同意。仍积极参与帮助上游犯罪分子取现,身份证及手机号
等个人信息
加强自我防范意识
切莫为了贪小便宜、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系从犯, 提供银行卡 就能坐收盈利 轻轻松松赚大钱 是不是超心动? 案情回顾 2022年7月初,参与转移犯罪所得人民币70800.9元,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 鉴于被告人系在校学生, 2022年7月5日,认罪认罚、并处罚金。隐瞒犯罪所得、仍将自己名下的两张银行卡、证据确实、收购、减宿敌轻处罚。并使用自己名下的银行卡分两次帮助犯罪团伙取现104200元。被告人邓某明知是他人犯罪所得,拘役或者管制,有70800.9元是上游诈骗犯罪所得赃款。且更有利于对其教育改造,在校大学生邓某在新干县某奶茶店遇到林某(另案处理),坦白、犯罪事实清楚,林某提出能带邓某“赚钱”,身份证、上述钱款中,手机等提供给林某,偶犯等量刑情节,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依法应当从轻、犯罪所得收益罪】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 法条链接 宿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一十二条【掩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