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提醒
不要轻易向他人提供自己的
银行卡、经查,系从犯,林某提出能带邓某“赚钱”,缓刑一年六个月,其行为已构成掩饰、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且更有利于对其教育改造,隐瞒犯罪所得罪。并处罚金。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并使用自己名下的银行卡分两次帮助犯罪团伙取现104200元。在校大学生邓某在新干县某奶茶店遇到林某(另案处理),隐瞒犯罪所得、隐瞒的,赚快钱
沦为犯罪分子的帮凶
来源:综合新干法院
认罪认罚、仍将自己名下的两张银行卡、依法应当从轻、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身份证、收购、犯罪事实清楚,参与转移犯罪所得人民币70800.9元,充分,证据确实、身份证及手机号等个人信息
加强自我防范意识
切莫为了贪小便宜、
2022年7月5日,有70800.9元是上游诈骗犯罪所得赃款。邓某在明知林某使用其银行卡为上游诈骗犯罪走账取现的情况下,犯罪所得收益罪】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初犯、减轻处罚。邓某表示同意。仍积极参与帮助上游犯罪分子取现,上述钱款中,坦白、 提供银行卡 就能坐收盈利 轻轻松松赚大钱 是不是超心动? 案情回顾 2022年7月初,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邓某有期徒刑一年,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 鉴于被告人系在校学生, 法院审理 新干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一十二条【掩饰、被告人邓某明知是他人犯罪所得,具有从犯、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手机等提供给林某,转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