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李某使用一部手机与上线联系,东阿县公安局新城派出所行政处罚一名为电信网络犯罪提供帮助的违法人员李某。
期间共计拨打流光引电话25次。大众网记者 常明清 聊城报道
近日,
现已查明,6月6日,抱着试试看的态度李某添加上对方好友。并承诺按每小时500至600元向李某结算费用。按照流光引要求,另一部手机拨打诈骗电话并由上线在电话中向对方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李某在网络平台发现一高薪兼职广告,被这份横财冲昏头脑的李某高高兴兴地上了当。表明来意后,东阿县公安局决定给予李某行政拘留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