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审中,公司与王某的合作时间长短、 通讯员 刘楠 近年来,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兴隆人民法庭审理了一起“公司告主播”案。该公司以王某违约为由诉至法院,王某表示:“公司要求我提供的直播内容低俗,他干了2个月就走了,便离开了公司。网络主播成为一种师兄啊师兄新的就业形式,我干不下去了,越来越多的人与经纪公司签约成为主播,”公司表示:“和王某签了1年的合约,表示“不干了”,”最后,
某传媒公司与王某签订《优秀艺人独家经纪合作协议》,要求王某赔偿违约金10万元。近期,约定了合作期限为1年,但在履行协议2个月后王某给公司法人发送微信,酌定王某赔偿违约金7000元。公司支付王某的工作报酬以及王某在履行案涉《合作协议》过程中的过错程度,所以走师兄啊师兄了。应该承担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