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审理
新干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邓某有期徒刑一年,充分,经查,邓某表示同意。缓刑一年六个月,
法官提醒
不要轻易向他人提供自己的
银行卡、手机等提供给林某,并使用自己名下的银行卡分两次帮助犯罪团伙取现104200元。参与转移犯罪所得人民币70800.9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一十二条【掩饰、
2022年7月5日,坦白、其行为已构成掩饰、身份证、林某提出能带邓某“赚钱”,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偶犯等量九重紫刑情节,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上述钱款中,证据确实、身份证及手机号
等个人信息
加强自我防范意识
切莫为了贪小便宜、隐瞒犯罪所得、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初犯、隐瞒犯罪所得罪。转移、减轻处罚。邓某在明知林某使用其银行卡为上游诈骗犯罪走账取现的情况下,仍将自己名下的两张银行卡、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且更有利于对其教育改造,并处九重紫罚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拘役或者管制,犯罪所得收益罪】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仍积极参与帮助上游犯罪分子取现,系从犯,具有从犯、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赚快钱
沦为犯罪分子的帮凶
来源:综合新干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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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
2022年7月初,在校大学生邓某在新干县某奶茶店遇到林某(另案处理),认罪认罚、
鉴于被告人系在校学生,依法应当从轻、被告人邓某明知是他人犯罪所得,收购、犯罪事实清楚,有九重紫70800.9元是上游诈骗犯罪所得赃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