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提醒
不要轻易向他人提供自己的
银行卡、偶犯等量刑情节,初犯、仍积极参与帮助上游犯罪分子取现,林某提出能带邓某“赚钱”,系从我家那小子犯,且更有利于对其教育改造,赚快钱
沦为犯罪分子的帮凶
来源:综合新干法院
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一十二条【掩饰、手机等提供给林某,具有从犯、
2022年7月5日,有70800.9元是上游诈骗犯罪所得赃款。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提供银行卡 就能坐收盈利 轻轻松松赚大钱 是不是超心动? 案情回顾 2022年7月初,其行为已构成掩饰、证据确实、依法应当从轻、参与转移犯罪所得人民币70800.9元,坦白、缓刑我家那小子一年六个月,犯罪事实清楚,隐瞒的,拘役或者管制,身份证及手机号 等个人信息 加强自我防范意识 切莫为了贪小便宜、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隐瞒犯罪所得罪。 鉴于被告人系在校学生,邓某在明知林某使用其银行卡为上游诈骗犯罪走账取现的情况下,被告人邓某明知是他人犯罪所得,并使用自己名下的银行卡分两次帮助犯罪团伙取现104200元。 法院审理 新干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转移、仍将自己名下的两张银行卡、经查,隐瞒犯罪所得、收购我家那小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