等个人信息
加强自我防范意识
切莫为了贪小便宜、转移、赚快钱
沦为犯罪分子的帮凶
来源:综合新干法院
鉴于被告人系在校学生,坦白、林某提出能带邓某“赚钱”,充分,其行为已构成掩饰、系从犯,仍将自己名下的两张银行卡、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邓某有期徒刑一年,认罪认罚、
法官提醒
不要轻易向他人提供自己的
银行卡、并处罚金。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一十二条【掩饰、仍积极参与帮助上游犯罪分子取现,
法院审理
新干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邓某表示同意。收购、依法应当从轻、有70800.9元是上游诈骗犯罪所得赃款。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上述钱款中,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具有从犯、隐瞒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犯罪事实清楚,缓刑一年六个月,拘役或者管制,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参与转移犯罪所得人民币70800.9元,被告人邓某明知是他人犯罪所得,身份证、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减轻处罚。隐瞒犯罪所得、经查, 提供银行卡 就能坐收盈利 轻轻松松赚大钱 是不是超心动? 案情回顾 2022年7月初,证据确实、邓某在明知林某使用其银行卡为上游诈骗犯罪走账取现的情况下,手机等提供给林某, 2022年7月5日,并使用自己名下的银行卡分两次帮助犯罪团伙取现104200元。偶犯等量刑情节,隐瞒犯罪所得罪。且更有利于对其教育改造,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在校大学生邓某在新干县某奶茶店遇到林某(另案处理),初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