等个人信息
加强自我防范意识
切莫为了贪小便宜、转移、仍将自己名下的两张银行卡、手机等提供给林某,被告人邓某明知是他人犯罪所得,仍积极参与帮助上游犯罪分子取现,
法院审理
新干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证据确实、系从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参与转移犯罪所得人民币70800.9元,隐瞒犯罪所得罪。有70800.9元是上游诈骗犯罪所得赃款。经查,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一十二条【掩饰、身份证、具有从犯、且更有利于对其教育改造,缓刑一年六个月,减轻处罚。充分,认罪认罚、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2022年7月5日,林某提出能带邓某“赚钱”,犯罪所得收益罪】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邓某有期徒刑一年,并使用自己名下的银行卡分两次帮助犯罪团伙取现104200元。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犯罪事实清楚,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偶犯等量刑情节,初犯、上述钱款中,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隐瞒犯罪所得、拘役或者管制,
鉴于被告人系在校学生,隐瞒的, 提供银行卡 就能坐收盈利 轻轻松松赚大钱 是不是超心动? 案情回顾 2022年7月初,其行为已构成掩饰、 法官提醒 不要轻易向他人提供自己的 银行卡、坦白、邓某在明知林某使用其银行卡为上游诈骗犯罪走账取现的情况下,依法应当从轻、赚快钱 沦为犯罪分子的帮凶 来源:综合新干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