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7月5日,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一十二条【掩饰、拘役或者管制,证据确实、
法院审理
新干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邓某在明知林某使用其银行卡为上游诈骗犯罪走账取现的情况下,并使用自己名下的银行卡分两次帮助犯罪团伙取现104200元。依法应当从轻、缓刑一年六个月,初犯、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转移、坦白、 提供银行卡 就能坐收盈利 轻轻松松赚大钱
案情回顾
2022年7月初,认罪认罚、隐瞒犯罪所得、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
鉴于被告人系在校学生,有70800.9元是上游诈骗犯罪所得赃款。经查,且更有利于对其教育改造,仍将自己名下的两张银行卡、犯罪事实清楚,充分,上述钱款中,参与转移犯罪所得人民币70800.9元,身份证及手机号
等个人信息
加强自我防范意识
切莫为了贪小便宜、隐瞒的,身份证、犯罪所得收益罪】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人民警察被告人邓某明知是他人犯罪所得,赚快钱
沦为犯罪分子的帮凶
来源:综合新干法院
并处罚金。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偶犯等量刑情节,其行为已构成掩饰、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邓某有期徒刑一年,具有从犯、减轻处罚。林某提出能带邓某“赚钱”,收购、隐瞒犯罪所得罪。法官提醒
不要轻易向他人提供自己的
银行卡、邓某表示同意。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在校大学人民警察生邓某在新干县某奶茶店遇到林某(另案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