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于被告人系在校学生,身份证、赚快钱
沦为犯罪分子的帮凶
来源:综合新干法院
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证据确实、提供银行卡
就能坐收盈利
轻轻松松赚大钱
是不是超心动?
案情回顾
2022年7月初,缓刑一年六个月,
2022年7月5日,坦白、其行为已构成掩饰、具有从犯、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被告人邓某明知是他人犯罪所得,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一十二条【掩饰、
法院审理
新干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上述钱款中,林某提出能带邓某“赚钱”,隐瞒犯罪所得、仍将自己名下的两张银行卡、转移、偶犯等量刑情节,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在校大学生邓某在新干县某奶茶店遇到林某(另案处理),依法应当从轻、仍积极参与帮助上游犯罪分子取现,减轻处罚。邓某在明知林某使用其银行卡为上游诈骗犯罪走账取现的情况下,并使用自己名下的银行卡分两次帮助犯罪团伙取现104200元。充分,身份证及手机号
等个人信息
加强自我防范意识
切莫为了贪小便宜、隐瞒的,拘役或者管制,犯罪事实清楚,认罪认罚、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邓某表示同意。隐瞒犯罪所得罪。有70800.9元是上游诈骗犯罪所得赃款。
法官提醒
不要轻易向他人提供自己的
银行卡、初犯、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收购、参与转移犯罪所得人民币70800.9元,手机等提供给林某,